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6执32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590879XD,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负责人:黄***,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1278772R,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严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高婷婷,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高飞,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借款本金1268983.87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以被告实际偿还时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以被告实际偿还时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该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时到法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南京市六合区XX-10号房产,经过两轮司法网络拍卖和变卖,上述房产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上述房产。被执行人***名下南京市六合区XX号房产为自建房建筑区域混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本案有两套房产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时不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信用惩戒: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全部案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个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6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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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执行员*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