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高娟娟、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712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高娟娟,女,198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国胜。
原告***与被告***、高娟娟、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明月
书 记 员  吴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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