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灵岩花园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码头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