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民初666号
原告:河南省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西月湾湖南长申玉5#楼2单元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7119433F。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征,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天河大峡谷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叫河镇黎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44085377B。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天河大峡谷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鼎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荣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