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87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河南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东北角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陶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