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东北角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陶然。
委托代理人:王鑫,男,1999年6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王一龙,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关于申请人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一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案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两个账户,但数额不大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王一龙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申请人称暂不要求处置。
2、本案已轮候查封***名下车牌号豫J×××××号车辆,暂无法处置;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王一龙名下车牌号豫J×××××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3、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产权证号为××号房产,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暂无法处置。
5、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一龙名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单账号,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由于被执行人***名下保单账号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故本案无法采取措施。
6、查明被执行人***、王一龙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三、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王一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一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公告。
本案执行标的为10845316.3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