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68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