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5民初66号
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大桥乡郭河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67567415J。
法定代表人:马彩玲,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林,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3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