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381民初9270号
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彩玲,任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67567415J(1-1),住所地: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丽,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14日,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林,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瑞,邓州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在邓州市十林安顺××建设工程,向原告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至2019年8月25日,被告欠货款104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单,约定还款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并约定逾期未还款被告应按逾期每日欠款数额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贷款。至本次起诉,被告欠款金额为74300元。虽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21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施工单位和项目名称;2022年1月31日前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配合比资料、混凝土的石块9组27块(标号以被告向原告提供为准,被告自提)及营业执照;
二、2022年1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1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被告***再向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剩余44300元被告***于2022年8月底前全部还清。若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欠款数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逾期未支付任一期欠款,原告南阳海川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支付金额。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惠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