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2民初5622号

申请人: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京市玄武区将军巷**号**室。

法定代表人:路学武,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号。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敏、赵鸣,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路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南京市口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皖路公司以诉争款项关涉民工的劳动报酬等为由,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先予执行建筑公司约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案外人赵维余、董成香共同共有的南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6号1408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前给付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65万元。

二、查封赵维余、董成香共同共有的南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6号1408室房屋所有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安洪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