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

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215号
原告: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0MA2R8RAKXL。
经营者:凌平,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清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倩,安徽清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娴,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路将军巷****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2520715P。
法定代表人:路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金山,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杨金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阜阳开发区平胜钢管扣件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樊晓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