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

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口腔医院、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路学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义,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南京市口腔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皖路脚手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口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甫
审判员付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