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6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江国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乾,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希,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农垦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亭县七仙大道中南温泉公寓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代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196号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农垦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进行和解的意愿,且双方正对和解协议内容进行协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妥善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196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刚
审判员 姜国强
审判员 杨 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