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秉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潘某潘某潘某潘某潘某与山西秉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2民初3869号
原告:**********,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住甘肃省陇西县,住甘肃省陇西县,住甘肃省陇西县,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某景某景某景某景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 平
二O二O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