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

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94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新市场内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8143019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826MA75237G9L,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南路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青2894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2210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2.已将被执行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全部作金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及微信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及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