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

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165号
原告: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81430192W,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新市场内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风梅,新疆尹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系原股东崔年胜的妻子),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5237G9L,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花土沟镇环南路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袁后禄,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否认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人格;2.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2019)青2894民初156号调解书支付原告221050元(工程款219045元+案件受理费2005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5月29日经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2019)青2894民初156号调解书生效至今,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履行债务。原告方认为,被告**、崔年胜作为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在第三人经营期间,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公司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恶意与原告等多个债权人签订大额建设工程合同,造成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第三人与其股东及被告**的关联公司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即人格混同的情形:财务混同和管理人员混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案的第三人)茫崖安顺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已调解结案,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5.75元,退还给原告茫崖鸿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拉   加
审判员       马玉兰
审判员       曾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尤拉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