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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审被告:**发,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审被告:安徽省飞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工业园区林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莘县普拓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采油三厂。 法定代表人:范在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普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安徽省飞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莘县普拓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濮阳普拓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其次被上诉人起诉我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是被**发的施工队雇佣施工,上诉人与涉案纠纷没有任何关系,综上所述,恳请将该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有包括上诉人濮阳普拓公司在内的五个被告,且第一被告**发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濮阳普拓公司认为本案应属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濮阳普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