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久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34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2671954Q。
法定代表人:高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丰华国际装饰广场****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23531C。
法定代表人: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354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35488元为基数,按每日5‰从2016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总额不超出6435488元的30%);二、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服务费2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24.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24.21元,由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豫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法办理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执行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554787.21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占和
审 判 员 :周建辉
审 判 员 :赵国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郭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