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豫0381民初2785号(2020)豫0381民初392号号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7月 3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原告: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新会、滑艳歌,河南西亳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河南久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久正贝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华丰国际装饰广场****06-1.**。
法定代表人:郁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35488元及违约金(以6435488元为本金按每日5‰从2016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河南久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灯具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货物交付方式、检验及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其中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付款,逾期每日支付原告总货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货款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向被告供应灯具,2016年9月28日经双方清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835488元,后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支付原告40万元,余欠6435488元经原告讨要被告一直未付。
原告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0381财保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35488元。原告垫付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服务费26000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灯具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不超过总货款的30%。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26000元,该费用系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河南久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354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35488元为基数,按每日5‰从2016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总额不超出6835488元的30%);
二、被告河南久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服务费26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424.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24.21元,由被告河南久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爱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