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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南阳市豫阳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71号
原告***,男。
委托人代理人***,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服装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豫阳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南阳市豫阳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21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06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