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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某某及被告南阳市豫阳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71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服装城有限公司。 被告南阳市豫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段。 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南阳市豫阳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诉讼费221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06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