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

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319号

原告: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梅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吉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洁。

被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明公司)与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利明公司诉称,利明公司与万盛公司作为联合体单位与发包人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内五病区(租用炬星宾馆商务楼)、磁共振室改造装修工程(二次招标)(B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我司的总价为227555.75元。并约定由万盛公司与发包人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结算。我司依据合同施工,并由有关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审计后,我司合同总价为197303.91元,扣除税点实际金额为176573.52元。万盛公司已支付76573.52元,并于2019年6月11日向我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偿还尾款,最晚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结清,同时***作为担保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此后,万盛公司分文未还,仍欠我司尾款100000元,***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利明公司的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利明公司与万盛公司作为“联合体”承包了案外人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装饰装修工程,两公司对在“联合体”期间工程款项的结算生争议,利明公司以万盛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合伙合同关系,并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院立案案由有误。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一般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由于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双方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目前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本纠纷有管辖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应移送被告万盛公司(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