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25号
申请人: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薛家镇梅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江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旅游度假区林场路**。
法定代表人莫翠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江南医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江南医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