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太和县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1917号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南海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爱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告:太和县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老路口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和县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和县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太和县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韩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