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遂平县翔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1774号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翔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遂平县翔鑫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平县翔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平县翔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郜 宏 审判员  赵学广
书记员  熊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