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遂平县丰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951号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丰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平县丰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平县丰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平县丰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贺成 审判员  赵成义 审判员  李山民
书记员  张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