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郑州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2148号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南海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爱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5楼501、6-8楼以及1001、1808、2308室。
负责人孙建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姣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会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