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2147号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奶海陆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爱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男,1990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
负责人潘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系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撤诉。
审判员  马姣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会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