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70号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镇南海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爱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桌索敌河南省兰考县城区兴兰大道(九润泓郡)A5-6。
负责人孙营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姣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