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3075号
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遂平县灈阳办事处南海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爱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
负责人:徐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森,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路路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