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天雪豹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通天雪豹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民初231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妮,新疆瀛华(白碱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通天雪豹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罗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方永兵,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通天雪豹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永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安全生产班组协议书白碱滩至铁厂沟管道工程》,二被告返还100,000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5,780.27元,二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1,313,18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作安全生产班组协议书白碱滩至铁厂沟管道工程》,约定原告承包由被告新疆通天雪豹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塔城地区天然气利民工程(克拉玛依白碱滩至铁厂沟段)。2020年5月23日起,原告陆续按照被告方永兵的要求支付工程保证金等款项12万元,后被告方永兵向原告退回2万元。2020年5月28日,原告带领人员和设备入场,原告为工人租用民房,将设备、车辆均拉至营地等待开工,但及至2021年1月18日原告撤场,二被告所称项目也一直未开工。原告为此共投入工人窝工费用、设备租赁费、安全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的实际损失。原告认为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造成原告产生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疆通天雪豹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永兵的住所地分别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或者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便利双方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由被告新疆通天雪豹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正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