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环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汤一先与被告益环环境集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81民初3197号
原告:汤一先,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在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益环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桔城大道(豪庭宾馆10楼)。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益环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2019年11月7日受理的原告汤一先与被告湖南益环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湖南益环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汤一先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一先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一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2元,由原告汤一先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覃锐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