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6执保208号
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平原县起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善贵,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原县起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21日生效的(2020)鲁1426民初89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平原县起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原县起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起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7685.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原县起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德州平原支行的账户存款459.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