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750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闽江路**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青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延吉路**万达商务楼**div>
法定代表人:杜建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小杰,男,系青岛市青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青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市青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宜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心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