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肥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肥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643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肥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福景苑5幢。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该单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肥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肥渝公司给付***垫付款39541元;2.诉讼费用由肥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是肥渝公司的单位员工,即安全员。肥渝公司让***购买工地使用的建筑辅材、办公用品及生活费等,购买的材料均用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温馨小镇建造中,该工程位于新沂市化工路与徐海路交叉路口。***所支出的每笔费用均经过单位领导胡贵云审批、项目负责人曹卫新过目同意,曹卫新能证明***的支出全部用于工地和温馨小镇建设。***在款项支出后找到肥渝公司报销,肥渝公司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综上,请依法判决。
经本院审查,肥渝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福景苑5幢,本院辖区亦非其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肥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