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3465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昌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利峰村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4928980H。
法定代表人:祁赵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众骥,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2588349。
法定代表人:曹如芳,经理。
原告海宁市昌宁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众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昌宁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计13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24元,由原告海宁市昌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金晶
书记员居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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