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678号
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36832858。
法定代表人陈春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炯、XX,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2588349。
法定代表人曹如芳,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案涉款项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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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方卫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邹家豪
书 记 员 王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