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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271号
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2010239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三溪村枫林。
负责人:章军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城愉,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258834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曹如芳。
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与被告杭州福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负担。
审判员孙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胡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