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筑设计院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2民初2921号
原告湛江市建筑设计院,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二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33号虹都花园C幢1504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获批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湛江市建筑设计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