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创鸿置业有限公司、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197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对原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创鸿置业有限公司、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津0104民初1197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04民初11971号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滦河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联合县”补正为“被申请人: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 审判员  郝家琨
法官助理尹晴晴 书记员谭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