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下******路北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达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