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

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与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3民初2227号
原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0号宏光大厦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玲、曹俊,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1号(1-17-7室)。
法定代表人朱辉,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勇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保洁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室内保洁服务,服务地点是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与新发路交汇欧亚奥特莱斯四楼长春欧亚艾森健身俱乐部,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原告委派5名保洁员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服务费用为每月11000元,每年132000元,并且每月10日结清上个月的保洁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现合同已到期,被告还欠原告四个月的保洁费用44000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拖欠保洁费用4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1220元,共计552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庭审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被告(甲方、委托方)与原告(乙方、受托方)签订《保洁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艾森健身俱乐部欧亚店保洁服务项目,地点在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与新发路交汇欧亚奥特莱斯4、5、6楼,人员配置5人,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甲方按月支付保洁服务费,逾期20日经催促仍不支付,甲方每日需向乙方支付月度保洁管理服务费的0.1﹪作为逾期违约金;年度保洁服务费用为132000元,每月5人合计11000元,每月10日结清上个月的保洁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直至2018年10月31日向被告发出撤场联系函。此间被告支付了八个月的费用,尚有四个月的保洁服务费未能支付。
上记事实,有《保洁合同书》、转款凭证、保洁员考勤表、工资表、撤场联系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洁合同书》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恪守承诺。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相应对价的事实。故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向原告给付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4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1220元,共计5522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原告预先缴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尔航
人民陪审员  马春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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