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

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与包全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特12号
申请人: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天文,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满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连宇,男,满族,1988年6月29日,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牡丹江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邹宏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圣男,女,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牡丹江销售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牡丹江销售分公司同是基于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牡劳人仲字[2021]第5-1号仲裁裁决书的事实分别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与(2021)黑10民特11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黑10民特1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吴**刚
审 判 员 杨弘智
审 判 员 杨耀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萱
书 记 员 孟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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