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4728号
原告:***,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0号宏光大厦A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9925547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