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

***、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2031号 原告:***,女,1957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0号宏光大厦A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9925547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达新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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