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405号
原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幢5楼59号。
法定代表人:莫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208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蕊
审 判 员 木乃以不
审 判 员 吴 万 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阿里政府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