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49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里色,四川恒古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3000562A。
法定代表人:符美辉。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627888370。
法定代表人:梁平。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5CQ5L。
法定代表人:朱学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宇,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四川经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4层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45920G。
法定代表人:周小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经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梦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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