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

法定代表人:朱学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余亚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祯祥,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辉,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强,男,1971男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树辉、杨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静雯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当事人二审诉讼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6月8日下午3时开庭时,本院再次通过**电话158××××1266向其核实未到庭原因,**回答本人在西藏,其代理律师也来不了,也没有委托其他代理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4.00元,减半收取359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强

审判员 江毅夫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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