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883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5CQ5L。
法定代表人:李正云。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州镇新华街东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595074438U。
负责人:廖泽华。
被告:邓超,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身份证号码:51102319********。
原告***与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邓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洪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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