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5CQ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新华街东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595074438U。 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身份证号码:51102319********。 原告**与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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